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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宿舍返回老家遇交通事故 申请工伤被驳回

发表时间:2024-12-06 16:53:02


杨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未参保),劳务派遣至某零配件公司做普工。202051515:00,杨某骑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宿舍回外地老家,途中与一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杨某所住宿舍距离公司约2公里。2020515日,杨某的上下班时间为1:128:30,完成夜班工作后打卡下班返回宿舍。20205159:05分,配件公司收到限电停产通知,并于11:19分通知假期安排及注意事项。12:18分许,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发起出行接龙,杨某于12:35分参与接龙,报备返回老家。

2020年915日,杨某家属提交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所受伤害为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造成;三是在事故中,职工的责任为非主要责任。

本案中,杨某受伤属于交通事故造成,且本人为次要责任,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受伤时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首先,杨某返回老家的起点为公司宿舍,而不是公司,不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其次,杨某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为20205158: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2051515:00许,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