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是某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某公司的办公室是租用的工业园区的。由于园区的原因,某公司办公室的租约提前解除,而公司一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办公室,无奈之下公司通知小王居家办公,同时为小王开通了外网访问公司服务器的权限,以方便上传下载资料文档。
小王对公司安排居家办公大为不满,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于是以此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人事部门向小王解释居家办公只是过渡安排,而且公司也给小王开通了外网访问公司服务器的权限,并不影响小王的工作。但小王坚持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是为了逼自己主动辞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调查过程中,某公司人事部门员工介绍了工程师在家利用电脑即可完成各项工作的方式,展示了公司为了做好员工居家办公所做准备工作的相关材料,并提供了员工在家工作时连接内部服务器的相关路径。小王承认在家可以通过连接公司内网服务器完成工作,却坚持提出,没有办公场所就是不提供劳动条件。
仲裁员告诉小王,法律中所指的“劳动条件”一般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所必需的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安全卫生设施、网络环境、办公设备、线上办公权限等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劳动条件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保障,但这不意味着单位要提供上述全部条件才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所需的正常劳动条件的范围,要根据岗位内容来确定。对于小王这种工程师的工作岗位来说,办公场所并非必要的劳动条件,公司所提供的居家在线办公的一系列软件和服务支撑才是重要的“办公条件”,能够让他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视为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而且,公司无法提供办公场所是出于客观原因,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经过仲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