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张2020年入职某公司,在车间担任技术员。入职时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假超过十五天(包括但不限于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虽对此心存疑惑,但是作为新入职员工也没向公司提出异议。
2022年小张的母亲身患重病,陆陆续续住了几次院。而小张作为家中独子,也不得不请假照顾母亲。他先按照公司规定休了年假,年假用完之后又请了几次病假,累计请假16天。然后小张就收到了人事部发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小张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小张收到通知后一下子就蒙了,赶紧去找单位领导解释,但于事无补,公司还是停掉了他所有的工作权限。
因为照顾生病的母亲,小张不但失去工作还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让他非常愤怒,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批准的请假单等作为证据,证明自己请假是得到公司批准的。公司对小张提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请假超过十五天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小张请假虽然获得了公司批准,但仍旧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约定。
仲裁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详细列明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休假天数过多”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而且,对于年休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的天数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请事假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休假超过十五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无效条款。当然,事假的审批权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无正当理由请假可以不予批准。但是小张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所有假期都得到了公司批准,可以证明他不存在旷工行为。
最终仲裁委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