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女士1995年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空乘。2005年,与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由于牛女士性格泼辣,好打抱不平,很多同事在工作中受到委屈都愿意找牛女士倾诉,牛女士也经常出头维护同事权益,因此被航空公司领导视为“刺头”,多次称牛女士多管闲事。2007年8月,牛女士被停飞,每月仅发放工资2000元,与原工资14000原相差甚远。2012年9月,航空公司安排牛女士担任办公室记账员。牛女士认为遭受不公正待遇,“我委托代理律师,就航空公司单方对我停飞和调岗向民航局领导发律师函。2013年11月,单位就不让我上班了。”之后航空公司一直按照病假给牛女士发放工资。
今年7月,牛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要求航空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航空公司称牛女士自2013年11月起提交了病假条,因此公司给其发放病假工资并无不妥。
9月1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航空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书,是自2013年至2014年部分时间段的,此后未提交证据证实牛女士因病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在牛女士不认可其需要病休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存在差额,应当予以补足,但工资标准应当按照记账员岗位予以核算。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