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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OFFER后反悔取消录用 公司违法被判赔偿

发表时间:2024-11-04 15:00:40


小刘在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表现出色。深圳A科技公司正在招聘项目经理,在招聘网站看到小刘的简历后认为符合自己的招聘要求,于是与小刘联系安排了面试。

经过两轮面试,小刘和A公司都非常满意,于是A公司通过邮件向小刘发出录用通知,要求小刘辞职后到公司报到。小刘收到录用通知后非常高兴,马上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前往深圳A公司报到。

但是意外出现了,小刘到达A公司后,公司人事经理告诉小刘,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公司不再招聘项目经理了,之前发给小刘的录用通知取消,请小刘另外寻找工作。

小刘对此非常气愤,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言而无信,导致自己“被失业”,要求A公司赔偿一个半月工资损失五万元,以及面试交通费用2000元。而A公司向法院表示,虽然向小刘发出了录用申请,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小刘应该自担风险,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向小刘发出录用通知是发出要约,而小刘回复表示同意则意味着要约已经成立,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A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与诚信原则相违背,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完全是A公司过错行为导致的,A公司理应对小刘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刘丧失其他工资的机会成本、A公司拒绝录用小刘的时间、录用通知约定的月薪标准以及小刘的交通费用损失等因素,判决A公司向小刘支付赔偿金五万余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