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9月,张某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2022年6月,某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由于张某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达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将张某工作岗位调整为运维工程师,工作地点变更为广东深圳,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一个月内前往深圳报到。
张某收到通知书后当即表示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又过了一个月,公司再次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张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深圳报到。过了规定时间后张某依然没有去深圳报到,而是每天照旧到办公室上班。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张某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前往规定地点报到,已构成旷工,根据公司固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仲裁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但应以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张某考核不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本属于用工自主权,无可厚非。但是将张某工作地点由上海调整为深圳,即使保持工资待遇不变,客观上也给张某生活带来明显不便,超出自主用工的边界,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某有权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公司不能因此认定张某旷工。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