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小石于2014年入职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工作。202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公司经营场所在重庆主城区及涪陵区之间变动,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小石同意根据公司需要到外地出差或赴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如经营机构搬迁,小石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2024年11月23日,公司通知小石,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岗位从国内事业部调整至海外事业部埃及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前期筹备工作。
小石当日即表示不同意。同月26日,公司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同年12月2日,公司收到小石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小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地点可在重庆主城及涪陵区间变动,或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外地出差及赴分支机构工作,但本案中将小石调岗至埃及子公司,已远远超出其基于合同对工作地点的合理预期,属于劳动条件与劳动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未经充分协商即强行调整,明显不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此外,在小石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公司次日即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实质上是单方面阻断其劳动条件,导致小石无法继续提供劳动。
小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小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