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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派驻外地被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6-04-28 13:49:19


案情简介

20164月,雷某入职某公司成本部,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初始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因公司实行集团化管理,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其派驻或调至不同分支机构工作,亦可安排境内外出差及培训。

20231018日,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单方将其工作地点从广东省广州市调整至山东省淄博市成本部。虽然岗位名称和薪资待遇未变,但雷某认为跨省调动严重影响生活,明确书面表达了不同意调岗的意见,并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

此后,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自离为由,单方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雷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互诉至白云法院。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雷某的初始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广东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雷某的工作地点和经常居住地一直位于广州市。公司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跨省将其调整至淄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客观上给雷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应与雷某协商一致。

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雷某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即公司在未与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其赴山东淄博报到,该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不具有合法性,侵害雷某的合法权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07315.6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