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吴某某是某县市监局办公室副主任。该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办公室人员依次轮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其职责为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等。
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当日为吴某某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驾驶车辆到达市监局大院停车,后于11时41分走出局大门口,约12时30分到达某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12时55分左右,店主左某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于13时6分呼叫某县某医院120出诊。某县某医院急诊科医师及护士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宣布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诊断为:1.猝死;2.急性心肌梗死。
同年6月4日,某县市监局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某县市监局的办公室主任陈述,因下大雨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其于5月25日下午当面向吴某某口头安排,让吴某某于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某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的经营人左某陈述,当天吴某某到店后曾口头交代其注意防汛;5月26日参与抢救的某县某医院医生陈述,其到达现场后听店铺内其他人员说,吴某某是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后发病。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应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而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
该案中,事发当日为周末,吴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当日的值班人员,但根据某县市监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许采取电话转接的值班方式,此时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办公室主任虽在人社局调查中陈述其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于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某在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事发时并非系在某县市监局的工作场所之中,而是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
事发商店的经营人虽口头陈述,吴某某在当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现在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外宣传防汛工作系吴某某当日工作内容之一,且现场抢救人员表述其在现场听其他人陈述吴某某系在事发商店内看其他人打麻将期间发病。因此,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处理结果
某县人社局针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处理后,认定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审查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某家属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9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