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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拒上夜班被辞退 申请仲裁获赔偿12万

发表时间:2025-08-28 13:46:35

20177月,魏某入职昆山某设备公司担任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不服从主管/经理工作安排以及消极怠工或停工3小时(含)以内,属于一般违纪情形,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月连续旷工3天(含)以及连续两年内发生书面警告累计2次,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6月,魏某因头痛到医院就诊,两次诊断结论分别为颅内海绵状血管瘤”“脑血管畸形,医嘱建议避免熬夜

随后魏某在微信上向所在单位主管报备病情,称自己以后不能上夜班了。当时主管提出让魏某将诊断书拿到单位复印,他帮魏某把这个情况告诉领导。然而公司领导却认为魏某的请求不利于公司排班,依旧要求他两班倒,从2023814日至28日连上两周夜班。魏某拒绝了夜班安排,但坚持白天出勤。

2023817日,公司以魏某814日至15日未按夜班安排出勤为由,认为其构成一般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处分。821日,因魏某在814日至21日期间持续未按公司安排上夜班,公司出具《严重违纪处分审批及通知单》,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其已构成严重违纪。随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当地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昆山法院。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导致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最终,昆山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魏某工资标准和工资年限,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