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某系某市环卫工人。2019年12月31日14时左右,赵某在火车站站前广场清扫积雪时,李某驾驶汽车经过时碾压铲雪工具,赵某上前理论,发生言语冲突和互相撕扯。
二人争执期间,李某殴打赵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昏迷。赵某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日18时10分,经抢救无效,赵某死亡。
赵某家属于2020年9月14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件起始到结束,时间具有连续性,地点没有发生变化。
(二)事件起因源于李某驾车碾压赵某所使用的劳动工具,赵某上前理论,应索要道歉和赔偿,属于为保护单位财产不受损失而尽职尽责。这一动机从始至终没有改变,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三)赵某和李某虽发生言语冲突和撕扯,但并未先动手打人,被打之后也没有还手,没有主动寻求斗殴以解决问题。这一事实,有公安部门对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佐证。
(四)李某因赵某讨要说法不满,对其殴打,与赵某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26日,人社局作出给予赵某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