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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章操作导致受伤 申请工伤获认定

发表时间:2025-04-10 08:18:05

2022716日,某公司停产检修,安排维修班职工吕某拆除作业。在开始拆除之前,工段长刘某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准备了脚踏板。在顶棚作业时,吕某因疏忽大意没有使用脚踏板,加上石棉瓦老化破裂,导致吕某从高处坠落摔伤。经当地医院诊断,吕某被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多处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吕某是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仓库是公司的工作场所,吕某系因工作原因在拆除棚顶时受伤。吕某虽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吕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在吕某受伤当日进行了工伤事故快报和事故经过备案。2022108日,当地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将吕某的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