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2020年5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入职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4月,张某的主管找他谈话,称公司打算将其调至运营岗位,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张某当场表示拒绝,称自己为技术人员,对运营工作并不了解,不希望调整岗位。主管表示将向公司领导请示。几天后,公司人事部交给张某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写明了工作岗位为运营。张某看到后单场表示拒绝签订,要求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人事部随后发给张某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要求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记录,称公司在未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终止,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仅仅是工资待遇,还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内容。虽然公司承诺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不变,但软件工程师与运营岗位在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跨度较大的岗位调整客观上增加了张某工作难度,构成了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因此张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在仲裁调解下,张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依法向张某支付了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