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入职某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的3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早在一个月前,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就代表公司与他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并告诉他续签的劳动合同里他的工资水平会提升,询问他的续签意向。有这样的好事,刘某当然非常愿意,表示自己同意续签。刘经理便告诉他,等公司确定签约日期后将会正式通知他。这天下班时,听到刘经理带来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正式通知,刘某非常高兴地答应了下来。
不想,就在接下来的这个周末,刘某外出时摔伤了,得住院治疗,于是他赶紧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了病假申请。10天之后,刘某拄着拐杖来到公司,希望能补签劳动合同,刘经理却告诉他,由于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前来续约,劳动合同已终止,而且终止并非公司造成,公司也不会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非常吃惊,恳求刘经理网开一面,表示自己确实是因伤来不了,希望公司体谅自己。刘经理却坚持说公司为了避免造成用工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对续签都是“过时不候”的。刘某无奈之下,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自己这种情况是否真的造成了劳动合同终止无法续约的后果。
工作人员了解了刘某的情况后告诉他,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刘某至少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他摔伤后,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并不会因他没能前去续签就自动终止了。而且,公司与刘某已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任何一方无合理理由都不得反悔,刘某没能按时到场续约是因为摔伤,这是意外导致,并不是他的过错,公司也不能因此就违背承诺拒绝补签。
最终,经过监察员释法说理,公司了解了法律规定。在刘某伤情稳定后,刘经理代表公司与他按照说定的条件续签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