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于2015年1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入职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0月,王某在公司OA系统内提交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的申请经过逐级审批后获得公司同意。公司人事部向王某发放了劳动合同文本,但王某一直未签署。
2024年11月,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在公司OA系统内提交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即可视为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变更,公司也照常给王某发放了工资。同时,某电子公司也及时向王某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供其签署,因此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