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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救助他人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发表时间:2024-10-21 16:42:34

小王在当地一场特大暴雨期间,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物资转移和管道疏通。当日下班后,回家途中又发现城市内涝区有小孩被大水冲走,小王当即跳入水中把孩子救起,其本人在救援中身体也出现多处擦伤。那么,小王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单位拒绝。那么小王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吗?

我们来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小王在暴雨内涝中抢险救人而受伤,在取得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应当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