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2016年6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任人事主管,任职期间负责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工作。某物业公司在京东平台设立了公司账号用于办公用品采购,该账号由王某掌握使用。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利用公司账号的京豆购买个人物品,被公司发现。截止发现之日,王某共使用了公司账号京豆41000个,折合人民币410元。王某及物业公司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2020年12月9日,物业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称王某违反了《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条(四)款第16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当月考核不称职,扣款500-2000元,给与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辞退不给予任何补偿:以任何手段侵占、挪用或盗窃顾客、公司、同事财务”,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相当于人民币5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61.15元。
仲裁认为,按照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规定》虽然可以认定王某存在违纪行为,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何种程度的违纪行为使用考核不称职、扣款、通报批评、调岗以及辞退等处罚,导致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时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处理手段。另外,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损失500元(含)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本案中王某使用公司账号京豆金额为410元,未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标准,且物业公司已在王某工资中扣除了王某侵占的410元。因此,物业公司针对王某的违纪行为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过于严厉,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支持王某的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61.15元。
物业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维持仲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