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青岛逆行女司机王某打人事件霸屏网络,惹来众多网友围观。围观之余,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必须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女司机是我们企业的员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显然这个女司机表现出来的个人素质及行为风格,大多数企业是不能继续留着她了。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合理合法的将这样的员工从我们企业中清理出去呢?
对于企业来说,处理员工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我们要想将这样的员工清理出员工队伍,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恰好到期那就是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其中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都是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我们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吗?我们来看一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可以按照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吗?很可惜,对于王某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公安机关对她的处罚是行政拘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我们可以考虑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
如果王某还在试用期内,而我们在招聘的时候又写明要求候选人“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或者“没有违法处罚记录”,那么我们就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了。
如果王某不在试用期内,那么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第(二)项规定处理吗?这就要看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了。如果我们的规章制度里写明了“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视为严重违纪”,而且我们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法定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那么我们就可以用“严重违纪”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了。但是如果我们规章制度里没有类似的规定,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因为此次事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了。
由此可见,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必须要完善好企业的规章制度,防患于未然。否则事到临头我们也只有后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