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龙某于2023年12月通过面试应聘进入到一家畜牧公司服务部从事电工工作,主要负责维修养殖户的视频监控设备。2025年4月,公司领导找他谈话,说要裁撤电工岗位,让龙某到养猪场去当饲养员。龙某认为,此次调岗让技术工种跨界从事毫无关联的体力劳动,实质上是带有贬损性的岗位“流放”,断然拒绝接受。
龙某再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院沟通后,畜牧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龙某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劳动者入职时,跟公司的人事部门沟通的岗位是电工岗位,劳动者也具备相应的证书,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他一直从事的岗位就是为养殖户的监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电工”与“饲养员”在专业技能、工作性质、职业内容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此调岗已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变更,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此外,法院审理发现,企业尽管对龙某说要裁撤电工岗位,之后却又将这一岗位外包出去,证明企业还是需要这一工种,但是企业并没有拿出任何有关龙某无法胜任该岗位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企业撤销电工岗位,并不具备必要性。
饲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撤销电工岗位的经营必要性,亦无法说明将专业技术人员调至体力劳动岗位的合理逻辑。该行为已实质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根本违约。因此,龙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公司此次调岗合理正当,无需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龙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及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龙某理应依约服从合理调岗。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饲料公司向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