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任技术员。2021年6月25日,张某与总经理协商薪资待遇时,经理明确拒绝涨薪,双方言语产生争执,张某一气之下说“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随后6月26日、27日,张某均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期间,张某的上级主管找张某核实情况时,他也表示:“工资这么低,这活怎么干?”
6月27日下班后,总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称张某已主动辞职。张某觉得这是总经理对自己的报复,认为自己既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辞职手续,也没提出过口头辞职,所以并没有在意,也没有争吵。6月28日,张某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却被公司单方告知已离职、无需在岗。
张某当即与总经理沟通理论,明确否认辞职。但总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张某已经没有他的岗位了。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2021年7月9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240元、通勤费11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张某系主动口头辞职,还是公司违法辞退。经查实,张某因薪资问题向总经理口头表示不干了,主管核实情况时其未否认。后公司开会通报其辞职,张某在场亦未提出异议。依据公司经员工学习确认的规章制度,口头辞职具备效力,公司据此出具离职证明合规。张某后续正常到岗,不影响口头辞职事实的认定。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被违法辞退的主张。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交通费600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张某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