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经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结合安徽实际,遵循争议化解规律,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进行如下创新规定。
一是确立了从前端预防到后端处理的非诉讼全流程解纷体系。条例立足源头治理、前端协商、调解优先、稳慎裁决的思路,对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调解、仲裁进行专章规定,为实现纠纷柔性化解、规范化解、和谐化解提供了法治支撑。预防章节,重点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协商章节,明确规定多方力量参与,推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开展协商,将争议化解在萌芽。调解章节,重点规范调解组织职责、调解程序等;仲裁章节明确仲裁员管理、仲裁庭纪律等,确保合法、公正处理争议。
二是凸显了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安徽特色。作为全国第四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我省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着重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对抗。条例规定,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要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协商;社会力量可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
三是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条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条例明确构建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四是优化了仲裁流程实现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方便当事人就近便利维权。对仲裁过程中劳动者申请保全的,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完善配套政策,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以《条例》的落地落实,促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全力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