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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折返公司发生事故受伤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6-02-27 10:14:42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时间为每天730到次日730,做一休一。王某住处距离公司骑行时间约半小时。2022611日早上730王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740左右王某突然发现手机遗忘在公司,于是骑电动车返回公司取手机。755左右王某再次从公司回家。800左右王某与另一名行人相撞后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

2022年8月,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认为,王某下班后因个人原因折返公司与工作无关,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且王某取手机也与工作无关,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被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应当符合三个条件: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的伤害系由交通事故引发;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的合理交通时间范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职工选择的路线应当合理。

本案中,双方对王某因事故受伤且不承担主要责任均无异议。异议点在于王某下班后中途折返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认为,王某下班后回家途中折返公司尚未完成下班回家这一整体行为,折返后再次回家仍然是以下班为目的,且王某折返路线依然为日常下班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手机作为社交及工作联系的常用工具,王某发现遗忘后返回单位取回,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同时,王某730下班后发现遗忘手机返回公司,755再次从单位离开直至发生事故的时间间隔,也在其正常通勤时间范围内。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