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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拒发提成 员工申请仲裁获补发

发表时间:2025-08-04 16:13:05

案情简介

李某为A公司的融资专员,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融资提成。工作中,每次完成融资业务后,李某需在A公司使用的OA系统上提出发放提成申请。后李某离职,离职时有3笔提成未付清,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差额11806元。

庭审中,李某为举证3笔提成中有11806元未支付,提交了申请3笔提成的OA截图及视频。该证据显示,李某的提成情况为“第1笔提成(20223月)应发13000元,本次发放10400元,年底留存2600元;第2笔提成(20224月)应发20289元,本次发放16231元,年底留存4058元;第3笔提成(20225月)应发25740元,本次发放20592元,年底留存5148元”。李某称该证据为他用手机登录自己的OA账号后截图并录制视频生成,但后手机损坏,所以无法出示截图及录制视频的原始载体;离职后A公司将他的OA账号停用,导致他无法再登录。李某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在20224月、5月、6月,公司有3笔转账汇入,均备注为工资,金额分别为10400元、16231元、20592元。

A公司认可视频中显示的OA管理系统为公司所有,但不认可截图及视频中的数据,表示无法确认证据中3笔提成涉及的融资项目是否为A公司的项目,原因是李某未出示制作截图及视频的原始载体。A公司未在仲裁庭指定期间书面答复3个融资项目及提成审批的相关情况。

案情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李某提交了3次提成申请的OA截图及视频,但无法提供原件或原始载体以证实其真实性,且公司不认可,则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那么,为何仲裁委采信该证据,并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呢?

第一,李某提交的工资流水中3笔转账与3次已发放提成金额一致,且发放时间与OA截图中的申请时间衔接,形成证据链,可以互相印证,能够证实3笔提成真实存在,李某已经对3笔提成的存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第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OA系统的使用权、管理权在A公司,劳动者离职后无法登录该系统是必然的,在李某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表示不清楚3笔提成涉及的融资项目是否属实,应当就李某证据中涉及的3个融资项目及提成审批提供核实情况。A公司未提供情况说明,亦未提交证据推翻李某主张3次提成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处理结果

仲裁委采信了李某提交的3笔提成申请的OA截图及视频,裁决A公司支付李某提成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