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与刘某为同事,共同在某公司库房工作。该公司库房分为白班、夜班。2023年8月12日,王某本该夜班,但当晚家中有事,便私下找到白班的刘某,请求为其顶班。由于二人私交不错,刘某答应了王某的请求,于当晚顶班。二人均未将此时报告给库房主管。然而意外发生了,刘某在搬运货物期间不慎滑倒摔伤,造成手臂骨折。于是刘某向公司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
公司认为刘某未经允许私自顶班,不属于正常工作安排,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刘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于是来到社保局咨询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受伤时尽管不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但单位仍在经营,刘某仍然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工作;其次,刘某受伤时也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内;最后,虽然刘某是未经单位批准而擅自顶班,但作为单位的职工,他顶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单位利益,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经过社保局工作人员协调,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