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当天公司人事部门为王某讲解了公司《员工手册》,王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其中的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6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每天中午12点至13点半为午餐时间。
入职后到当年9月期间,王某多次在12点前离开办公室外出用餐,每次提前时间1分钟至十几分钟不等。9月26日,公司人事部向王某发出通知,称因王某累计早退6次严重违反《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应审查有关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提交了视频证明王某多次提前1分钟至十几分钟离开工位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虽提前几分钟离开工位,但是并未离开公司,而是在等待电梯,同时在此时间范围内公司也未安排重要工作,王某短时间离开的行为并未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认定王某“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公司在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之前,从未向王某提及早退事宜,更未提出改进或处罚措施,其工资均按全勤正常发放,因此公司仅在最后发出一次性的解除劳动通知,行为明显不当。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