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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期间自由活动受伤 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发表时间:2025-01-03 08:41:35

          案情简介

夏某是某制药公司员工,2023710日,夏某参加由集团公司营销中心组织的“23年度上半年工作会议与团建活动时受伤。

经查明,该会议与团建的活动为710日、11日两天,710日的活动安排为:“800—900省区办事处集合统一出发;900—1130开车前往某景区(自由活动,可参与区域内娱乐项目);1230—1300午餐时间;1300—1700省区团建活动;1700—1900晚餐并住宿7101030分许,夏某在景区内的海滩俱乐部乘坐沙滩车翻车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随后,某制药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依法受理。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相关。

本案中,夏某在团建活动正式开始前的自由活动时间里个人参加景区娱乐项目,休闲性、娱乐性较强,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夏某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处理结果

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制药公司和夏某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