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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算法你真的了解了吗?

发表时间:2024-09-19 15:54:50

我们知道,当企业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工作年限支付N+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这种说法严格来说是不准确的。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的规定是一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就是N(工作年限),并没有额外的一个月。那么所谓的加一的规定从何而来呢?来自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才需要在N之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除此之外是不需要支付的,比如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是N个月工资。

另外,N1的计算标准也是不一样的。N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前12个月的全部工资,包含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在这期间发放的年终奖,而不是按员工的基本工资计算。而1的发放标准就是员工上个月的实际工资。比如某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而上个月由于业绩很差没有提成奖金只发了5000,那么N的计算标准就是1万,而1的计算标准是5000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前12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N就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而不是按实际工资计算,且N最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