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签订两次劳动合同,采取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那么这么做真的可以起到规避作用吗?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原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合同终止时间改为2025年6月1日,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了,那么这种情况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反之,如果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比如原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现在改为10月1日,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了,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不算签订两次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效果跟续签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并不能起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反而可能造成员工跟用人单位的对立,起到反作用。